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3、104室。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卫中。被执行人蔡明娟。被执行人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市支何路17号1、2幢。法定代表人戴卫中,总经理。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卫中、蔡明娟、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熟虞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戴卫中、蔡明娟归还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34666.6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44台电脑横机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戴卫中、蔡明娟的上述第一项中的债权;
三、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对戴卫中、蔡明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06元,由戴卫中、蔡明娟、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44台电脑横机正在评估、拍卖之中;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戴卫中、蔡明娟、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戴卫中、蔡明娟、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向车管所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戴卫中名下的二辆汽车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市敏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无法找到。尚未执行到位1348072.6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建清
审判员 苏志鑫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薄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