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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378-1号

申请执行人李连斌与被执行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连斌,马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378-1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斌,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22号街坊26栋39号。被执行人马丽,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青年路14号街坊5栋4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连斌与被执行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马丽的银行存款84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