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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8325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邹海便利店、邹海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83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邹海便利店,邹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32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

委托代理人:王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晓纯,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邹海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邹海东。

被告:邹海东,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邹海便利店、邹海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邹海便利店、邹海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蕾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