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222号原告杨爱珍。被告邓五星。被告刘爱玲。被告邓八方。被告谢玉莲。
原告杨爱珍与被告邓五星、刘爱玲、邓八方、谢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志文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张容辉、
人民陪审员张希卫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爱珍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文
审 判 员 张容辉
人民陪审员 张希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