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29民初1530号原告李真平,男瑶族,农民。被告杨秋秀,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平诉被告杨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