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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434号

谢良甲与郄国、张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良甲,郄国,张美荣,石三美,郄某1,郄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434号

原告:谢良甲,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郄国,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美荣,女,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石三美,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郄某1。

法定代理人:石三美,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系郄某1母亲。

被告:郄某2,

法定代理人:石三美,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原告谢良甲诉被告郄国、张美荣、石三美、郄某1、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谢良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谢良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良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金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