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434号
原告:谢良甲,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郄国,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美荣,女,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石三美,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郄某1。
法定代理人:石三美,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系郄某1母亲。
被告:郄某2,
法定代理人:石三美,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原告谢良甲诉被告郄国、张美荣、石三美、郄某1、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谢良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谢良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良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金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