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催00009号
申请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1020005223539645号(出票日期2016年2月3日,出票金额10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2×××66,付款行:工行杭州武林支行。收款人:浙江建设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账号:12×××39,开户银行:工行杭州武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戎崧东
审 判 员 李 延
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