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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00009号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催00009号

申请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1020005223539645号(出票日期2016年2月3日,出票金额10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2×××66,付款行:工行杭州武林支行。收款人:浙江建设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账号:12×××39,开户银行:工行杭州武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戎崧东

审 判 员  李 延

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