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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696号

(2016)陕0830民初69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696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清涧县老舍古乡龙头山村人。委托代理人惠建设,男,系梁某某同母异父之哥。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清涧县农商银行副行长。梁某某诉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世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师春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