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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523号

吕海云与吴建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海云,吴建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吕海云,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吴建坤,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海云与被执行人吴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现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2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建英

审判员  徐如明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