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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1124号

张秀英与马念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英,马念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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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12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马念光。本案执行的张秀英申请执行马念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发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昌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