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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644号

明定群与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定群,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644号申请人明定群,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渠,重庆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层5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宗。

申请人明定群和被申请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明定群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