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104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花。委托代理人刘标。被告堵慎。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被告堵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邹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