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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797号

俞志瑞与青岛孚润汽车保修设备厂、鞠加峰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志瑞,青岛孚润汽车保修设备厂,鞠加峰,栾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797号原告俞志瑞。被告青岛孚润汽车保修设备厂,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朱家后戈庄村西。法定代表人鞠兆森,厂长。被告鞠加峰。被告栾芬。

原告俞志瑞与被告青岛孚润汽车保修设备厂、鞠加峰、栾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志瑞对被告青岛孚润汽车保修设备厂、鞠加峰、栾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全部退还原告俞志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雅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