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3执427号

王淑清与洪雅县柳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清,洪雅县柳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清,女,汉族。被执行人洪雅县柳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柳江镇场镇。法定代表人黄大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清与被执行人洪雅县柳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松

审 判 员  郑朝洪

代理

审判员  谢佳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焱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