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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170号

韩文标与韩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利辛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文标,韩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利辛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170号

原告:韩文标,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韩冰,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焦剑,经理。本院在审理韩文标与韩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利辛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标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东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