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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1985号

周新华与周秀兰、苏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新华,周秀兰,苏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华,联系。被执行人周秀兰,现服刑于南通女子监狱。被执行人苏友林,联系。申请执行人周新华与被执行人周秀兰、苏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周秀兰、苏友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周新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手续1110元,由周秀兰、苏友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苏友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新华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合计81000元,分期给付:于2016年阴历年底前给付35000元,余款46000元于2017年阴历腊月26日前偿还。

二、如被执行人苏友林能按上述计划履行,则本案余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

三、如被执行人苏友林能在2016年阴历年底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1000元,则周新华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一次性解决。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苏068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君

审 判 员  石磊山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