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1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在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XXX号门口处,见公安民警王淑敏着警装携带警用装备对二名在校女生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和处罚时,被告人江某以被处罚女生声称警察打人为由,借故上前挥拳殴打、推搡强行妨害民警王淑敏正常执法,民警将其带往派出所期间,其仍抗拒,并辱骂、殴打民警,造成民警王淑敏左太阳穴红肿,右手臂被多处抓伤,经鉴定,王淑敏遭受外力作用致手挫伤面积6.0cm2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民警王淑敏的陈述,证人童某某、傅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何某某、殷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验伤通知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涉案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上海师范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赔偿了被害民警人民币一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