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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中执字第68-10号

蔡添球申请执行马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添球,马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中执字第68-10号申请执行人蔡添球,男,1965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马宁,男,1949年12月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宁履行如下义务:

一、由马宁返还蔡添球182万元;

二、由马宁赔偿原告蔡添球利息损失14120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合计28000元,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22292元。在本案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宁所有的坐落在武定县狮山镇龙潭村三组秀水龙林权证号为武林证字(2014)第2901004511号【原证号为(2007)第2901002436号】面积346.9亩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房屋等附着物及马宁作为共有人在武定县狮山镇龙王井集贸市场内的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7461号,共有权证号为0510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2005)1001645号,房屋证载面积467.94㎡,4-6层加层部分及地下室面积408.66㎡】。2014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楚雄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执行人马宁的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评估。楚雄正源司法鉴定中心经两次评估后作出了楚正司鉴字[2015]第001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对马宁的财产鉴定价值合计为3619138.47元,其中1、马宁作为共有人在武定县狮山镇龙王井集贸市场内的住房一幢价值为1252392.68元;2、马宁坐落在武定县狮山镇龙潭村三组秀水龙林权证号武林证字(2014)第2901004511号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价值2051665.60元、林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315080.19元,合计为2366745.79元。2015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4)楚中执字第68-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马宁的上述评估资产进行拍卖、变卖,随后依法委托楚雄金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三次公告拍卖均流拍。马宁的上述财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1、马宁作为共有人在武定县狮山镇龙王井集贸市场内的住房一幢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88万元;2、马宁坐落在武定县狮山镇龙潭村三组秀水龙林权证号武林证字(2014)第2901004511号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房屋等附着物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168万元。随后,本院又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一次变卖,公开变卖期限为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止,变卖期限届满后,仍无人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被执行人马宁的上述财产。上述财产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蔡添球提出其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即变卖价)168万元接受马宁所有的坐落在武定县狮山镇龙潭村三组秀水龙林权证号武林证字(2014)第2901004511号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房屋等附着物抵偿债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马宁所有的坐落在武定县狮山镇龙潭村三组秀水龙林权证号武林证字(2014)第2901004511号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房屋等附着物(具体财物以楚正司鉴字[2015]第001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列为准)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蔡添球抵偿马宁所欠债务168万元。上述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房屋等附着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蔡添球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蔡添球可持本裁定书到林权管理部门办理林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俊

审判员  汤汝华

审判员  李春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