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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财保136号

周勇、吴雪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勇,吴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财保136号

申请人:周勇,男,生于1984年8月11日,汉族,住南部县。

被

申请人:吴雪梅,女,生于1984年12月20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人周勇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雪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周勇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勇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雪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账号:51×××93)以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分社(账号为:88×××19)的银行存款共计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周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周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