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056号原告宋西深,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张小洋、吕高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洪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西深诉被告葛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宋西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西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宋西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西深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