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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2056号

宋西深与葛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西深,葛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056号原告宋西深,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张小洋、吕高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洪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西深诉被告葛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宋西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西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宋西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西深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