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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5320号

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林聪明、林清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林聪明,林清河,郭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5320号

原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琼、黄春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聪明。

被告:林清河,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安溪县。

第三人:郭国荣,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聪明、林清河、第三人郭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健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淑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