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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587号

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与白锦峰、赵盛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白锦峰,赵盛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587号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法定代表人李忠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闫英慧,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锦峰,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被告赵盛君,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白锦峰、赵盛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强

审 判 员  张为民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麦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