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587号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法定代表人李忠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闫英慧,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锦峰,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被告赵盛君,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白锦峰、赵盛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强
审 判 员 张为民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麦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