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2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东岗开发区2号楼24-25号铺位,组织机构代码:56255669-2。
法定代表人:吴锐光。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科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大丰田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726316-6。
法定代表人:李桥江。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科陶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科陶机电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9890元及相应利息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大丰田工业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营业,原厂房已被其他企业租用。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