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751号
申请人:楚某。
被
申请人:韩某。申请人楚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某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位于古槐辖区九九花园南组团17号楼东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某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被申请人韩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艳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