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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8751号

楚某与韩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楚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751号

申请人:楚某。

被

申请人:韩某。申请人楚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某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位于古槐辖区九九花园南组团17号楼东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某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被申请人韩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艳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