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764号
原告:李某,个体。
被告:张某。本院在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四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红 来自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764号
原告:李某,个体。
被告:张某。本院在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四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