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民初2764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764号

原告:李某,个体。

被告:张某。本院在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四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