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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545号

谢苗与黄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1545号原告谢某,女,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湛江市人,系湛江市东海开发区觉民小学教师,住湛江市东海开发区觉民小学。被告黄某,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化州市人,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平远南街7号404房,户籍地: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委会滨江圩村**号。

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感裂。2015年11月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在(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到解决,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黄新杰,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7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10日生育儿子黄某某。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争吵。原告在湛江市东海开发区觉民小学教师,被告在佛山市打工。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2015年12月20日以(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又以半年多以来,原、被告夫妻关系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了儿子,夫妻双方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经法院2015年12月20日第一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并分居至今。现在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分居两地,相互缺乏沟通了解引起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该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为生育儿子健康成长着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谢某负责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