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辖1号
原告:张道平,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冀叶,女,58岁,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周新德,男,61岁,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张道平与被告冀叶、周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张道平诉称,被告向其借款60000元,但仅归还了10000元及利息,下余欠款逾期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新德系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被告周新德系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