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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辖1号

张道平与冀叶、周新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道平,冀叶,周新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辖1号

原告:张道平,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冀叶,女,58岁,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周新德,男,61岁,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张道平与被告冀叶、周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张道平诉称,被告向其借款60000元,但仅归还了10000元及利息,下余欠款逾期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新德系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被告周新德系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