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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273号

卢志军与龙高秀、万总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志军,龙高秀,万总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卢志军,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龙高秀,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锦江中心小学教师,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万总明,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上高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本院在执行卢志军申请执行龙高秀,万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龙高秀,万总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