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卢志军,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龙高秀,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锦江中心小学教师,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万总明,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上高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本院在执行卢志军申请执行龙高秀,万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龙高秀,万总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