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610号原告高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秀华,女,汉族。被告五大连池市和兴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杨翀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丽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高鹗与五大连池市和兴嘉园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高鹗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鹗负担。
审判员 陈真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