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甘某某,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甘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 涛执行员 冯德荣执行员 阮雁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