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710号
原告:孙桂芬,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孟岩岩,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
原告孙桂芬与被告孟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孙桂芬负担。
审判员 宫传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