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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710号

孙桂芬与孟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桂芬,孟岩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710号

原告:孙桂芬,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孟岩岩,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

原告孙桂芬与被告孟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孙桂芬负担。

审判员  宫传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