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9129号

王建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129号起诉人王建国。2016年8月11日,本院收到王建国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5年10月19日王建设与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坐落于南开区春畅里41303的租赁协议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6年3月10日王娜与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坐落于南开区春畅里41303的租赁合同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起诉人主张王文英系起诉人及王建设之母,王娜系王建设之女。坐落南开区春畅里41302、303房屋系由王文英承租的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企业产。2015年5月26日王文英去世,未经任何人同意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建设,而王建设已经去世15年。2016年3月10日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娜。因此起诉人认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建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学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艳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