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1055号安徽颍上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张乃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还付款15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如你自动履行,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邵修发联系电话:0558-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