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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078号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潘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潘琴,韩伟灿,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0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建东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193-0。负责人陶国均,支行长。被执行人潘琴,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韩伟灿,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董伟,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9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潘琴、韩伟灿、董伟在(2016)浙0604执30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琴、韩伟灿、董伟银行存款人民币205691.25元(含执行费2941.2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