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422号原告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为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赛普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淑红,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原告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达公司)诉被告开封赛普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赛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孔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台2**m3氧气球罐,合同总价94万元,并提供安装、检验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3年9月10日安装完毕并调试验收合格,于2013年10月29日开具监检证书,质量保质期于2014年10月26日已满。但截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未返还原告质保金4600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质保期届满后应当归还原告质保金及逾期利息。原告认为因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故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2015年9月原告向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并予以受理,经双方达成作废仲裁条款声明并承诺尽快还款后撤诉,但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仍未支付所欠质保金,故原告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46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货款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35%),暂算至2016年3月10日,合计2784.72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真实存在,但是因为经济困难,目前没有能力返还原告质保金46000元。2、原被告经常有经济往来,之前履行的合同关系比较好,被告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及时支付,希望原告能够给予一定理解,原告要求的利息请求,我们认为没有法定依据,请求法庭不予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原告浙江盈达公司与被告开封赛普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浙13-8**的《开封赛普空分集团有限公司1*200m3氧气球罐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台2**m3氧气球罐,合同总价94万元。合同设备的交付地点为云南文山球罐项目施工现场。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球罐壳板等货物运至施工现场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球罐焊接、试验、监检完毕可交付使用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的35%,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一次付清。2013年9月10日,本案所涉1*200m3氧气球罐交工验收完毕,2013年10月29日,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就本案所涉设备安全性能出具了监督检验证书。质量保证期于2014年10月26日已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合同款894000元,尚欠原告质保金46000元。以上事实有合同、球罐交工验收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球罐设计、制造、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安装的球罐已于2013年9月10日交工验收完毕,2013年10月29日,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就本案所涉设备安全性能出具了监督检验证书。球罐质量保证期于2014年10月26日届满,在此期间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却未支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46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货款逾期利息的诉求,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从2016年3月16日(即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开封赛普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被告开封赛普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