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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2635号

朱芳连、舒兆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芳连,舒兆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朱芳连,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山门村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

被执行人:舒兆水,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山门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申请执行人朱芳连与被执行人舒兆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0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26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