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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776号

新罗区恒达板材批发超市与邓天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罗区恒达板材批发超市,邓天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4776号

原告:新罗区恒达板材批发超市,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路68号龙州工业园区西陂机械厂**号车间。经营者:张尧,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梦,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邓天洪,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新罗区恒达板材批发超市(以下简称恒达超市)与被告邓天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达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天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达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天洪支付恒达超市货款2658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邓天洪因经营生意需要,多次向恒达超市购买板材,截止2015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邓天洪结欠恒达超市货款26580元,邓天洪向恒达超市出具欠条一张。现恒达超市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邓天洪催讨货款,无果。为此,恒达超市诉至法院。邓天洪未作答辩。恒达超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邓天洪对恒达超市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恒达超市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天洪从2014年起多次向恒达超市购买板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邓天洪仅支付恒达超市部分货款。2015年1月22日,双方结算,邓天洪共欠恒达超市货款26580元。同日,邓天洪出具欠条一份给恒达超市,欠条上,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邓天洪拖欠恒达超市货款,恒达超市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恒达超市与邓天洪之间买卖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邓天洪拖欠恒达超市货款265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邓天洪未支付恒达超市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恒达超市主张邓天洪支付货款2658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邓天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邓天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罗区恒达板材批发超市货款2658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6580元,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邓天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小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丽芳(代)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