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787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何瑞丽,李道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婷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责人吕周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瑞丽,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道权,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何瑞丽、李道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雪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