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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717号

段某某诉雷某某雷某某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某某,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193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雷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2016年1-6月份赡养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私下给付案件款900元,下余的案件款900元现已自觉履行完毕。现权利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执7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雷某某,雷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