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被执行人李广顺,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广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广顺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4333.3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1元。因债务人李广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广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广顺在佛山市所有位于容桂细滘社区容桂大道中125座(粤顺豪庭)三期19座6××号的房产(产权证:09××79),该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查封[案号:(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066号],本案作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广顺在佛山市范围内所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本案依法查封,现因该车辆去向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理。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759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待扣押的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祉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