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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执108号

刘季红与齐建国、余保周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季红,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季红。被执行人齐建国。被执行人余保周。被执行人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斌。被执行人王香荣。被执行人杨国斌。刘季红与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淅民立调字第000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季红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季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季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卢晓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