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季红。被执行人齐建国。被执行人余保周。被执行人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斌。被执行人王香荣。被执行人杨国斌。刘季红与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淅民立调字第000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季红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季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建国、余保周、淅川县宝鼎家俱有限公司、王香荣、杨国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季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卢晓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