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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689号

缪露与滕芸、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滕芸,缪露,陈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缪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陈思。

上诉人滕芸为与被上诉人缪露、原审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5民初0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滕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0元,由上诉人滕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尹秋

审 判 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