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缪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陈思。
上诉人滕芸为与被上诉人缪露、原审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5民初0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滕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0元,由上诉人滕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尹秋
审 判 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