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8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小明,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资明群,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常弼,住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翠容,住广东省。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小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判决如下:驳回苏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苏小明负担。原审判决后,苏小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协议赔偿款90000元及利息。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达成了两份和解协议,但只有18万元的那份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时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9万元,剩下9万元并未支付,被上诉人另出具9万元的欠条也可证明这一点。2、6万元的和解协议只是为了给赵常弼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而签订的,并非双方关于赔偿和谅解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这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9万元并出具欠条的行为相矛盾。
被上诉人赵常弼、苏翠容答辩称,双方签订18万元的和解协议只是希望将金额写得越大,赵常弼能越早出来,但该协议在后来签订6万元和解协议的时候被撕毁了,而且结合18万元和解协议第一条内容来看,双方真实意思就是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9万元。被上诉人表示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主张,6万元协议签订在前,18万元协议签订在后,依照一般常识及惯例,成立在后的协议内容当然取代成立在前的协议内容;但在二审庭询时其又主张,双方先签订了18万元的和解协议以及刑事谅解书,之后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写了6万元的和解协议,最后将谅解书与6万元的协议交给公安机关。对于9万元的支付时间、方式及过程,在二审庭询时,上诉人陈述,2014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18万元的和解协议时,苏翠容向上诉人苏小明支付现金9万元,对于当时还有哪些在场人员,其表示并不清楚;庭后其亦未提交说明;被上诉人陈述,2014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并未支付款项,2014年10月27日苏翠容先去苏小明家里给了5万元现金,再由苏小明的妻子和儿子跟苏翠容一起到附近的银行网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由苏翠容现场取了4万元给对方。涉案刑事案件2015年1月23日开庭审理。再查明,上诉人主张的18万元协议的第一条内容如下:“甲方向乙方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乙方确认甲方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支付了玖万元整(¥:90000.00元),余款玖万元(¥:90000.00元)甲方定于2014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二条内容如下:“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均表示本次的纠纷就此了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纠纷对甲方或其家人向任何机关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赔偿18万元还是9万元。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各方包括公诉机关均未提及赔偿18万元的协议。其次,上诉人确认本案被上诉人赔偿本案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万元,并在刑事案件庭审前出具了谅解声明,而对于9万元的支付过程,被上诉人的陈述清晰明确,上诉人的陈述则较为含糊,难以确认。再次,上诉人对18万元和解协议与6万元和解协议签订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其称收取对方6万元是为了给赵常弼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办理不成功已退还给对方,而无论两份协议哪份签订时间在前,落款时间均为2014年10月16日,就常理而言,其收取对方6万元以后无需再退还对方,而应用于抵顶协议的部分款项。再者,从18万元和解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内容看,与被上诉人的陈述更吻合。故本院采信被上诉人主张,即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9万元。上诉人在收取9万之后再次要求赔偿9万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与双方在18万元和解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不符,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另,虽然双方签订了6万元和解协议并出具了相关的收据,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9万元赔偿款,由此可知6万元和解协议并非双方就赔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并未完全依照该协议来履行赔偿义务,原审法院相关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确认6万元和解协议的效力不妥,但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苏小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方
审 判 员 谷丰民
代理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贤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