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298号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下埕22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琳,系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新宗,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新宗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绍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志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