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469号
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姚翠金,公司经理。
被告:宋奎强,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员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