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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4637号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637号

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一号汇贤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鸿岩,该单位职工。

被告:张健。

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