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637号
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一号汇贤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鸿岩,该单位职工。
被告:张健。
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