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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执266号

陈晓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萍,陆玉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萍,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现住独山县上司镇,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陆玉科,男,1970年4月3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上司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萍与被执行人陆玉科民间借贷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晓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