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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行申5号

穆卫东、唐俊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穆卫东,唐俊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行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穆卫东,济南大观园商场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唐俊荣,无业。委托代理人穆卫东(系唐俊荣之夫),济南大观园商场职工。再审申请人穆卫东、唐俊荣因起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终字第1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穆卫东、唐俊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对于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申请人有选择权。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终字第16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立行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行终字第114号、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行初字第15号裁定书,不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穆卫东、唐俊荣不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决定书》提起诉讼,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出具该决定书的主体,住所地既不在济南市槐荫区,亦未对所涉不动产物权作出处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对穆卫东、唐俊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对穆卫东、唐俊荣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穆卫东、唐俊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穆卫东、唐俊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鲁峰

审判员  孙 光

审判员  丛燕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执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