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6民初1226号

王秀阁与吕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秀阁,吕智平,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226号原告王秀阁,女,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纱布砂纸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吕智平,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衬衣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福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民,该单位职工。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天津市红桥区洪湖里翠山楼8门后。法定代表人吴忠睿,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单位职工。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3-39号。法定代表人徐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单位职工。

原告王秀阁与被告吕智平、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王秀阁、被告吕智平、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民、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委托代理人刘伟,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阁诉称,原告与被告吕智平是母子关系。诉争房屋原为原告承租的第三人所有的公产房屋,使用面积12.8平方米。2012年秋天,被告吕志平欺骗原告到津房置换公司,在原告不明白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将原告名下的诉争房屋过户至被告吕志平名下,直到几个月后收房租的房管员才告诉原告,诉争房屋已经过户到吕智平名下。原告已是80多岁的老人,诉争房屋是原告的唯一住房,原告没有将诉争房屋的承租使用权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将诉争房屋置换给被告的意思表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天津市红桥区西沽大街79号房屋从原告名下过户至被告吕志平名下的过户行为无效,并将诉争房屋恢复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涉诉房屋为天津市红桥区西沽大街79-3号公产房,原承租人为原告王秀阁。原、被告经第三人津房置换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为原被告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本案纠纷为当事人之间因变更直管公产房房屋承租人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当向相应的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本案审理中查明,被告未实际向原告给付置换调剂费,经法庭向原告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请求,坚持原诉请,故本案对原告该项权利不予分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王秀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久坤

代理

审判员  庞 婕

人民陪审员  赵淑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