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1刑初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通福,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1992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5日被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东,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2006年5月,因犯寻���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5日被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平,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大专文化,教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通福、王东、谢平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通福及其辩护人敬春,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李忠源,被告人谢平到��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罗通福驾驶斯玛特牌小轿车经过蓬溪县赤城镇成龙街时,与驾驶现代牌小轿车的朱某等人因超车问题发生口角,罗通福电话邀约被告人王东到场帮忙,王东又邀约被告人谢平及杨飞(在逃)等人驾驶别克牌小轿车来到现场,并挡住现代车的去路。因朱某等人锁住了车门,王东、谢平和杨飞等人用皮带、铝合金管等打砸现代车,朱某等人错开别克车往玉泉街方向行驶,被告人王东、谢平和杨飞继续驾驶别克车追逐现代车,并在赤城镇姜家湾农业银行外逼停现代车,王东、谢平和杨飞继续用棒球棒、铝合金管打砸现代车,将现代车玻璃砸烂,朱某等人强行将车开离现场并将车开至蓬溪县公安局报案。经鉴定,被砸现代车毁损价值为人民币5425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通福、王东、谢平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并驾车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通福主动劝说被告人王东、谢平投案,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王东、谢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通福、王东、谢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敬春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通福的事实、罪名以及立功等量刑情节无异议。提出罗通福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归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主观恶性小,有制止其他被告人砸车的行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罗通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李忠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的事实、罪名以及自首等量刑情节无异议。提出王东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罗通福驾驶“斯玛特”牌小轿车经过蓬溪县赤城镇成龙街时,与朱某驾驶的“现代”牌小轿车同向行驶,双方因超车问题发生口角,均将车停在成龙街与锦阳路的交汇处。被告人罗通福给被告人王东打电话说:“我在尚品城楼下面,可能有人要打我,你带人过来一下。”,王东电话邀约被告人谢平及杨飞(在逃)等人驾驶川JU56**“别克”牌小车来到现场。被告人罗通福给王东指了朱某的车说“就是他们想打我”,王东驾驶别克车挡住现代车的去路,并与谢平、杨飞等人下车敲现代车的车门叫朱某等人下车。朱某锁住车门,王东、谢平和杨飞等人用皮带、铝合金管等打砸现代车。朱某等人避开别克车往玉泉街方向行驶,被告人王东驾驶别克车与被告人谢平和杨飞追逐现代车,并在玉泉街与蜀北路交汇处超过现代车。被告人王东采取刹车、卡车位的方式企图逼停现代车未果,两车行驶至赤城镇姜家湾农业银行外时,因现代车撞到别克车尾部,王东将别克车横在现代车前面,与谢平和杨飞下车用棒球棒、铝合金管打砸现代车,现代车挡风玻璃及前门的玻璃被砸坏,玻璃碎渣将车上人员朱某、陈某、朱某1等人划伤。朱某等人开车撞开别克车离开现场并将车开至蓬溪县公安局报案。蓬溪县公安局民警随即出警,在成龙街与锦阳路的交汇处挡获被告人罗通福。经罗通福电话劝说,被告人王东、谢平当日到蓬溪县公安局玉泉派出所投案。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罗通福、王东、谢平与被害人朱某、朱某2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8月10日,经蓬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现代车毁损价值为人民币5425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事了下列证据: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案件揭发侦破程序合法。2、被告人罗通福、王东、谢平的历次供述笔录,被害人朱某、朱某2、陈丕章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视频资料、三被告人的通话记录清单等,证明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5、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1154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蓬溪县人民法院(1992)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蓬溪县人民法院(1999)蓬刑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书,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刑上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量刑情节。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证据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通福、王东、谢平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驾驶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被告人罗通福邀约王东、谢平等人实施犯��行为,并对王东、谢平等人的打砸等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对被告人王东、谢平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东、谢平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均积极主动,部分行为甚至超出了被告人罗通福的授意,故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罗通福主动劝说被告人王东、谢平投案,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谢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通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东、谢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通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谢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杨 勇
代理
审判员 吕文凤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小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